李司鑑,永年縣舉人。
於康熙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打死其妻李氏。
地方官上報廣平府,上司命將凶手擒拿,交給永年縣令審判。
李司鑑被押往衙門,路過街道時,忽然跑到肉架下,搶走一把屠刀,奔入城隍廟,登上戲臺,面對神像跪倒。
自言自語:“神仙怪我不當聽信奸人,在鄉黨顛倒是非,罰我割耳。”
語畢,揮刀將左耳割落,拋擲臺下。
又道:“神仙怪我不應騙人銀錢,罰我剁指。”
遂將左指剁去。
爾後又道:“神仙怪我不該奸.**婦女,罰我割腎。”
語畢,揮刀自宮,昏迷僵死。
總督朱雲門將此案上奏朝廷,請求剝奪李司鑑舉人頭銜,追究責任,聖旨已批准,而這時,李司鑑早已自作自受,自殘身體,魂歸地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