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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志第三十二選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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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二選舉二(二)

凡稅務官升轉: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敘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

()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

五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

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

都監歷三界,升務使,一週歲為滿,月日不及者通理。

務使歷三界,升提領。

提領歷三界,受省劄錢穀官,再歷三界,始於資品錢穀官並雜職任用。

各處就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

增及三酬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

二十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升降人員。

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

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選量與從優。

虧兌一分,降一等。

三十年,省擬:“提領二年為滿,省部於流官內銓注,一萬錠之上擬從六品,五千錠之上擬正七品,二千錠之上擬從七品,一千錠之上正八品,五百錠之上從八品。

大使、副使俱週歲交代,大使從行省吏部於解由合敘相應人內遷調,副使從各路於本處系籍近上戶內公選。”

至大三年,詔定立辦課例。

一百錠之下院務官分為三等:五十錠之上為上等,設提領一員,受省劄,大使一員,受部劄;二十錠之上為中等,設大使、副使各一員;二十錠之下為下等,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俱受部劄,並以一年為滿,齊界交代。

都監、同監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領,又三界入資品錢穀官並雜職內遷用。

行省差設人員,各添兩界升轉,仍自立界以後為始,理算月日,並於有升轉出身人員內定奪,不許濫用白身。

議得例前部劄,提領於大使內銓注,都監、同監本等擬注,止依歷一十二界。

至大三年例後,創入錢穀人員,及正從六品七品取廕子孫,亦依先例升轉,不須添界外,其餘雜進之人,依今次定例遷用,通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轉。

至元九年,部議:“凡總府續置提控案牘,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檢例同考滿轉入從九。

緣從九系銓注巡檢闕,提領案牘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多闕少,本等人員不敷銓注。

凡升轉資考,從九三任升從八,正九兩任升從八,巡檢提領案牘等考滿轉入從九,從九再歷三考升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

巡檢依已擬,提領案牘權擬六十月正九,再歷兩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從九,較之升轉資考,即比巡檢庶員闕易就。

都、吏目,擬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領案牘,考滿依上轉入流品。

都、吏目應升無闕,止注本等職名,驗理升轉。”

二十年,部擬:“提控案牘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擬:“各路司吏實歷六十月,吏目兩考升都目,歷一考升提控案牘,兩考升正九。

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歷一考與都目,餘皆依上升轉。”

省議:“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並自行踏逐歷案牘兩考者,再添資遷除。”

三十年,省準:“提控案牘補註巡檢,升轉資品,不相爭懸,如已歷提控案牘月日者,任回止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三十一年,省議:“都目、巡檢員闕,雖不相就,若不從宜呼叫,似涉壅滯,下部先盡到選巡檢,餘闕準告銓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準:“京城內外省倉典吏,例於大都路州司吏、縣典史內勾補,二週歲轉升吏目。

除行省所轄外,腹裡下州並雜職等衙門,計設吏目一百餘處,其籍記未注者,以次銓注,俱擬三十月為滿,任回本等內不次銓注。”

三年,部擬:“提控案牘、都吏目有三週歲、二週歲、一週歲為滿者,俱以三十月為滿。”

八年,省準:“和林兵馬司掌管案牘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於籍記吏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升轉。

司吏量擬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於典史內銓注,宜將籍記案牘驗歷仕,以遠就近,於吏目闕內參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牘改受敕牒,不見77nt/19181/通例。”

部照:“江北提控案牘,皆自府州司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牘,兩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九品。

今議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牘,合於散府諸州案牘、都吏目並雜職錢穀官內,行省依例銓注,通理月日升轉。

之後行省所設提控案牘、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縣府州轉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滿方許入流。”

凡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擬:“六部奏差額設數目,每一十名內,令各部選取四名,九十月與從九品,餘外合設數目,俱於到部巡檢、提領案牘、都吏目內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銓注。”

省準:“解由到部,關會完備人員內選取。

應人吏目,選充奏差,三考與從九品。

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與從九品。

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牘人員,選充奏差,一考與從九品。

巡檢、提領案牘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準:“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總管府典吏出身,歷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

二十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於正從九品有解由職官內選取,如是不敷,於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

不敷,於各道廉訪司三考奏差內並本衙門三考典史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內外諸衙門宣使,以色目、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內外諸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闕,於臺、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並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內選補,如系都省直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

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御史臺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宣政院宣使,選補同。

宣慰司奏差,於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

自行踏逐者,考滿降等敘,須色目、漢人参用,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

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七年,省準:“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已擬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敘,有闕於本司三考典吏內選取。”

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處典吏補奏差,若元系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敘。”

九年,擬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補宣使,並所轄寺監令史。

十年,省擬:“中政院宣使於本衙門三考之上典吏及正從九品職官內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擬:“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內選補,考滿於都目內遷用。”

延祐三年,省議:“各衙門典吏,須歷九十月,方許轉補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隨路管匠官品級。

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準所擬。

東平雜造提舉司並隨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

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擬充院長。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二十二年,凡選取升轉匠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提舉司二千戶之上者,無之。

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使副,三百戶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戶之上,局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

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比同務院,例不入流品。

工部議:“三百戶之上局副從八,一百戶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闕,於一百戶之下院長內選充。

院長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兩考升從八,從八三考、正八兩考,俱升從七。

如正八有闕,別無資品相應人員,於已授從八匠官內選注,通曆九十月,升從七;從七三考升正七,正七兩考升從六;從六三考、正六兩考,俱升從五。

如所轄司屬無從六,名闕,如已歷正七兩考,擬升加從六散官,止於正七匠官內遷轉,九十月升從五。

如正六匠官有闕,於已授從六散官人員內選注,通曆九十月升從五。

從五三考擬升正五,別無正五匠官,名闕,升加正五散官,止於從五匠官內遷轉。

如歷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奪。

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員,依管民官例,擬準已受資品。

十三年以後受宣敕省劄人員,若有超升越等者,驗實歷俸月定擬,合得資品上例存一等遷用。

管匠官遇有闕員去處,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擬於雜職資品相應到選人內銓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內廕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敘用。

以匠官無從九,名闕,擬正從五品子應廕者,於正九匠官內銓注,任回,理算從九月日。”

二十三年,詔:“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門首領官,宜於本衙門內選委知會造作相應人員區用,勿令遷轉,合依舊例,從本部於常選內選差相應人員掌管案牘,任滿交代遷敘。”

元貞元年,準湖廣行省所擬:“三千戶之上提舉司從五品,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

二千戶之上提舉司正六品,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

一千戶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五百戶之上局,局使從七品,副使正九品。

五百戶之下,院長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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