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試、會試,許將《禮部韻略》外,餘並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妨職,監押外門。
鄉試、會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於各衙門從便差設。
試卷不考格,犯御名廟諱及文理紕繆、塗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謄錄所承受試卷,並用硃書謄錄正文,實計塗注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硃卷逐旋送考試所。如硃卷有塗注乙字,亦皆標寫字數,謄錄官書押。候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號,索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各一十二幅,於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於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凡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彌封所,撰字號,封彌訖,送謄錄所。
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舉人於試場內,毋得喧譁,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自須迴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並殿二舉。
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銓注。
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恆產、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知貢舉以下官會集至公堂,議擬合行事目雲:
諸輒於彌封所取問舉人試卷封號姓名及漏洩者,治罪。諸試題未出而漏洩者,許人告首。諸對讀試卷官不躬親而輒令人吏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罰。諸謄錄人書寫不慎及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罰。諸官司故縱舉人私將試卷出院,及祗應人知而為傳送者,許人告首。諸監試官掌試院事,不得干預考校。諸試院官在簾內者,不許與簾外官交語。諸色人無故不得入試F。諸舉人謗毀主司,率眾喧競,不服止約者,治罪。諸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義者,並扶出。諸拆毀試卷首家狀者,推治。諸舉人於試卷書他語者,駁放;涉謗訕者,推治。諸試日,為舉人傳送文書,及因而受財者,並許人告。諸舉人於別紙上起草者,出榜退落。諸科文內不得自敘苦辛門第,委謄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退落。諸冒名就試,別立姓名,反受財為人懷挾代筆傳義者,並許人告。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諸監門官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諸巡鋪官及兵級,不得喧擾,及輒視試文,並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諸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成字為號標寫,仍於塗注乙處用印。
每舉人一名,給祗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試日,擊鐘為節。77nt/19181/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搜檢訖,就將解據呈納。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鍾三次,頒題,就次。日午,賜膳。其納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語。受卷官書舉人姓名於歷,舉人揖而退,取解據出院,巡軍亦出。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第二場,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畢,頒題就次。第三場,如前儀。
其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每名累場同用一號,於捲上親書,及於歷內標附訖,牒送謄錄官置歷,分給吏人,並用硃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注乙及謄錄塗注乙字數,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銜書押,用印鈐縫,牒送對讀所。翰林掾史具謄錄訖試卷總數,呈報監察御史。對讀官以元卷與硃卷躬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捲髮還彌封所。各所行移,並用硃書,試卷照依元號附簿。
試官考卷,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筆批點。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於號簿內標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御史、彌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號開拆,知貢舉於試卷家狀上親書省試第幾名。拆號既畢,應有試卷並付禮部架閣,貢舉諸官出院。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揭於省門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準,以初七日御試舉人於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採取。初七日,執事者望闕設案於堂前,置策題於上。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於堂前,望闕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漢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每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一人監視。日午,賜膳。進士納卷畢,出院。監試官同讀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作二榜,用敕黃紙書,揭於內前紅門之左右。
前一日,禮部告諭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闕前,所司具香案,侍儀舍人唱名,謝恩,放榜。擇日賜恩榮宴於翰林國史院,押宴以中書省官,凡預試官並與宴。預宴官及進士並簪華至所居。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次日,詣中書省參見。又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題名於國子監。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答兒、張起巖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五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護都達兒、霍希賢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達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捌剌、張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曆三年春三月,廷試進士篤列圖、王文燁等九十有七人。
元統癸酉科,廷試進士同同、李齊等,復增名額,以及百人之數。稍異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其餘出身有差。科舉取士,莫盛於斯。後三年,其制遂罷。又七年而復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色目人明經二絛,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古賦外,於詔誥、章表內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會試下第者,自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迭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於應得資品上稍優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受省劄,後舉不為例。今有來遲而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以慰其歸。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後勿為格。”從之。自餘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間有試補書吏以登仕籍者。惟已廢復興之後,其法始變,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又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於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學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以《通鑑節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札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