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時歷》,虧初四更五點。
《大明曆》,虧初四更一點。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
宋皇祐四年壬辰,十一月丙辰望食,寅四刻虧初。
《授時歷》,虧初在寅二刻。
《大明曆》,虧初在寅一刻。
右《授時》次親,《大明》疏。
嘉祐八年癸卯,十月癸未望食,卯七刻甚。
《授時歷》,食甚在辰初刻。
《大明曆》,食甚在辰初刻。
右皆親。
熙寧二年己酉,閏十一月丁未望食,亥六刻虧初,子五刻食甚,醜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亥六刻,食甚在子五刻,復滿在丑三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初刻,食甚在子六刻,復滿在醜四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密合,復滿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復滿密合。
四年辛亥,十一月丙申望食,卯二刻虧初,卯六刻甚。
《授時歷》,虧初在卯初刻,食甚在卯五刻。
《大明曆》,虧初在卯四刻,食甚在卯七刻。
右虧初皆次親,食甚皆親。
六年癸丑,三月戊午望食,亥一刻虧初,亥六刻甚,子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戌七刻,食甚在亥五刻,復滿在子三刻。
《大明曆》,虧初在亥二刻,食甚在亥七刻,復滿在子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復滿皆親;《大明》虧初、食甚皆親,復滿密合。
七年甲寅,九月己酉望食,四更五點虧初,五更三點食既。
《授時歷》,虧初在四更五點,食既在五更三點。
《大明曆》,虧初在四更三點,食既在五更二點。
右《授時》虧初、食既皆密合;《大明》虧初次親,食既親。
崇寧四年乙酉,十二月戊寅望食,酉三刻甚,戌初刻復滿。
《授時歷》,食甚在酉一刻,復滿在酉七刻。
《大明曆》,食甚在酉三刻,復滿在戌二刻。
右《授時》食甚、復滿皆次親;《大明》食甚密合,復滿次親。
本朝至元七年庚午,三月乙卯望食,丑三刻虧初,寅初刻食甚,寅六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醜二刻,食甚在寅初刻,復滿在寅六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四刻,食甚在寅一刻,復滿在寅七刻。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復滿密合;《大明》虧初、食甚、復滿皆親。
九年壬申,七月辛未望食,醜初刻虧初,醜六刻食甚,寅三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醜四刻,復滿在寅一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二刻,食甚在醜六刻,復滿在寅二刻。
右《授時》虧初親,食甚、復滿皆次親;《大明》虧初次親,食甚密合,復滿親。
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虧初,丑三刻食既,醜五刻甚,醜七刻生光,寅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子六刻,食既在醜四刻,食甚在醜五刻,生光醜六刻,復滿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初刻,食既醜七刻,食甚在醜七刻,生光在77nt/23488/醜八刻,復滿寅六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密合,食既、生光皆親;《大明》虧初、食甚、復滿皆次親,食既疏遠,生光親。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虧初,醜二刻甚,醜七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子五刻,食甚在醜二刻,復滿在醜七刻。
《大明曆》,虧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復滿在醜七刻。
右《授時》虧初、食甚、復滿皆密合;《大明》虧初次親,食甚親,復滿密合。
八月己丑望食,醜五刻虧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復滿。
《授時歷》,虧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復滿在寅四刻。
《大明曆》,虧初在醜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復滿在寅四刻。
右《授時》虧初次親,食甚、復滿皆密合;《大明》虧初、食甚皆次親,復滿密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晝,戌一刻復滿。
《授時歷》,復滿在戌一刻。
《大明曆》,復滿在戌四刻。
右《授時》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一;親者,《授時》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親者,《授時》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時》無,《大明》二;疏遠者,《授時》無,《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晝夜之間,月先日十二度有奇,歷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復追及日,與之同度,是謂經朔。經朔雲者,謂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縮,月有遲疾,以盈縮遲疾之數損益之,始為定朔。
古人立法,簡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後者。漢張衡以月行遲疾,分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縮,推定小余;故月有三大二小。隋劉孝孫、劉焯欲遵用其法,時議排抵,以為迂怪,卒不能行。唐傅仁均始採用之,至貞觀十九年九月後,四月頻大,複用平朔。訖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風《甲子元歷》,定朔之法遂行。淳風又以晦月頻見,故立進朔之法,謂朔日小余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虛進一日,後代皆循用之。然虞絪嘗曰:“朔在會同,苟躔次既合,何疑於頻大;日月相離,何拘於間小。”一行亦曰:“天事誠密,雖四大三小,庸何傷。”今但取辰集時刻所在之日以為定朔,朔雖小余在進限,亦不之進,甚矣,人之安於故習也。
初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為法之不可易,初聞三大二小之說,皆不以為然。自有歷以來,下訖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數自然,唐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議方革。至如進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見,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辰矣,若進一日,則晦不見月,此論誠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間,法不當進,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則月見於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隱見,本天道之自然,朔之進退,出入為之牽強,孰若廢人用天,不復虛進,為得其實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為知者道也。
不用積年日法
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離,候氣朔之盈虛,不揆其端,無以測知天道,而與之吻合;然日月之行遲速不同,氣朔之運參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數之始,謂之演紀上元。當斯之際,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連珠然。惟其世代綿遠,馴積其數至逾億萬,後人厭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斷截其數而增損日法,以為得改憲之術,此歷代積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遠,浸復差失,蓋天道自然,豈人為附會所能苟合哉?夫七政運行於天,進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終,候驗周匝,則象數昭著,有不容隱者,又何必舍目前簡易之法,而求億萬年巨集闊之術哉?
今《授時歷》以至元辛巳為元,所用之數,一本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為率,比之他歷積年日法,推演附會,出於人為者,為得自然。
或曰:“昔人謂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則歷之有積年日法尚矣。自黃帝以來,諸歷轉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聞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無乃昧於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歟?”是殆不然。晉杜預有云:“治歷者,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前代演積之法,不過為合驗天耳。今以舊曆頗疏,乃命釐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習哉。遂取漢以來諸歷積年日法及行用年數,具列於後,仍附演積數法,以釋或者之疑。
《三統曆》西漢太初元年丁丑鄧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東漢元和乙酉,後天七十八刻。
積年,十一四萬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曆》,東漢元和二年乙酉編
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後天七刻。
積年,一萬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曆》建安十一年丙戌劉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後天七刻。
積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歷》魏景初元年丁巳楊偉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積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歷》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積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沖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後天二十九刻。
積年,五萬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歷》後魏正光二年辛丑李業興造,行一十九年,至興和庚申,先天十三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