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著,示意工作人員把來訪群眾接進了屋子。丁鑫發首先聽取了他們對江西省檢察院信訪、舉報接待工作的意見,並當眾作出三點承諾:“今後你們可以隨時來上訪、舉報,檢察院一定熱情接待;每週五,控告、申訴處的正、副處長輪流接待,遇有重要情況可向院領導報告;我和其他院領導保證每個月來一次。”聽到這裡,大家鼓起了掌。第一個接談的是從江蘇趕來的沈柔剛。1997年他與母親被江西省某縣檢察院以涉嫌共同貪汙犯罪提起公訴,法院宣判他與母親無罪,他據此要求檢察機關給予刑事賠償。丁鑫發問他有什麼具體要求,他說只要在明年上半年賠償完就行。丁鑫發馬上承諾:在今年年底前就會將1/3的賠償款付給他,其餘的錢,明年一、二季度各分付1/3,保證在明年6月30日前將賠償款付清。沈柔剛非常感激,他說,有了檢察長這句話,他就心安了,他要趕快回家把這個訊息告訴老母親。接下來被接待的是60多歲的退休職工鍾某。他說已舉報他們公司某領導的經濟問題多年,希望檢察機關主持正義。丁鑫發說:“檢察工作最需要群眾的關心、支援。對你的舉報我們將盡快調查,如果你舉報屬實,我要親自到你家致謝。”鍾某激動地鼓起掌,一時間整個接待大廳又響起熱烈的掌聲。
每次接待完一個人,等待的人就紛紛舉起手,要求被接待,場面熱烈又有秩序。江西醫學院的教師毛某為一起民事抗訴案件專程從美國趕回江西,已買好了回程票,沒有更多的時間等待。她請丁鑫發一定把她的事掛在心上,丁鑫發承諾:“有關部門馬上提前審查辦理!”時間已近11點了,還有許多人在等待。丁鑫髮指示幾個處長分頭接待。到中午12點半,丁鑫發還在認真傾聽著上訪群眾的訴說……
對於信訪工作,丁鑫髮指出:“透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為群眾排憂解難,使我們更多的瞭解群眾的呼聲,瞭解群眾的困難,能夠更好的為群眾服務。使我們的檢察工作深深紮根於人民群眾之中,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援,我們這樣,才能更好的履行檢察職能,維護公平與正義,才能更好地立於不敗之地。”
確實,在人們的眼裡,丁鑫發儼然成了反腐敗的代名詞,成了正義的代言人。不是麼?他還是江西省檢察院的新聞發言人,代表檢察機關向外界宣佈一起又一起的典型腐敗案件。2003年8月5日,由江西省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親任發言人的新聞釋出會為持續近一年的ST江紙(江西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00053.SH)前高管腐敗案偵查工作劃上了句號。在此次會上,丁
鑫發證實,曾兼任ST江紙董事長的江西紙業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姜和平因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金額達800多萬元,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這是我省近年來查辦的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金額最大的一起案件。”丁鑫發說。被當地媒體稱為“江西第一貪”姜和平案件的偵破,也使反腐高官丁鑫發再一次揚名。
丁鑫發喜歡在媒體上出現,媒體也喜歡報道丁鑫發。有國家級媒體這樣報道:“在他一米八的高大筆直的身軀上,在他那深邃的眼睛裡,既有大檢察官的赫赫威嚴,又有學者的翩翩風度,還有慈祥長者的和藹可親,與他傾談,你會感到一種檢察官職業的**。”
有意思的是,因為兒子出事而牽連到老子的丁鑫發,曾在媒體上一再強調要“管好家屬子女”。他曾對央視記者說:“作為我們一個領導幹部,一定要為人民群眾掌好權,用好權,不能用權利來謀取個人的私利,我對此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我經常勉勵自己,要像胡錦濤總書記所說的那樣,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要做到公道,正派,勤奮,務實,要自重,自省,自警,自立,既嚴格要求自己,又嚴格要求自己的家屬子女親友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似乎,丁鑫發成了“嚴格要求自己家屬子女”的典範。遺憾的是,在目前看來,他遠遠沒有做到這點,而且正在成為一個反面教材。
丁鑫發案發後,江西省委有關領導指出,各級領導幹部不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在7月4日召開的這次省委全委會上,江西省委有關領導就此指出:“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腐蝕與反腐蝕、腐敗與反腐敗的鬥爭非常尖銳和複雜。各級領導幹部不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更不能縱容支援他們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和職務影響牟取私利。”
最終結果:緊跟著妻子的步伐被押至杭州中院受審
2004年7月4日,在江西省委召開的第十一屆六次全會上,省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傅克誠通報了省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已被中紀委“雙規”的有關情況。傅書記說,丁鑫發是由7月2日被中紀委“雙規”後帶往北京的,此前,中紀委一位副書記在宣佈中紀委對丁鑫發實行“雙規”的決定中講,丁鑫發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利用職權為其子做生意獲取鉅額非法利益,打擊舉報證人情節惡劣,問題非常嚴重。另悉,丁
鑫發兒子丁少華及丁少華岳父,已於今年4月被公安機關拘捕。丁鑫發“雙規”後的第二天,江西省公安廳有兩名處長即被“雙規”。丁鑫發是全國省級檢察院檢察長被“雙規”的第一人。
作為省部級高官,中央紀委的調查是非常慎重的。通常是在掌握了某個重要問題的證據後,經中央最高領導層批准備才開始立案調查的。儘管從程式上說,“兩規”並不意味著就百分之百有問題,但從近年來的辦案實踐看,重要領導幹部尤其是省部級高官,在“兩規”後未經法紀處分、甚至仍舊回到原來崗位的的例子還未曾有過。因此可以推斷,隨著案件調查的不斷深入,對丁鑫發的黨紀、政紀和法律上的處理也會一步步展開。
對丁鑫發非常不例的處理先兆是,2004年8月10日,對他的第一項組織處理施已經開始,他的省人大代表職務已經被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免去。
2004年8月10日,江西省贛州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丁鑫發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贛州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於罷免丁鑫發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議案》,決定罷免丁鑫發的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由於省級人大代表是落實在省裡的某個地區的,因此罷免其人大代表職務必須由地區一級人大開始表決。通常來說,接下去就是罷免全國人大代表的職務。
而罷免人大代表職務,通常又是司法調查的先決條件,比如實施逮捕。
有意思的是,贛州市人大的這次會議,似乎是專為腐敗分子開的。除了免去省級領導丁鑫發掛在本地區的人大代表職務外,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於同日通過了〈關於許可對市人大代表劉世美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贛州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提請許可對市人大代表劉世美採取強制措施的報告》,決定許可對市二屆人大代表劉世美採取強制措施。”劉世美是當地的一位女企業家,也是該市二屆人大538位代表人大代表之一。免去其人大代表職務表明了該市司法機關正準備對其進行深入的司法調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透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免職的名單,批准免去丁鑫發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