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覃薇起身,走到了被告席,陳志的面前,首先由她開始盤問。
“請闡述,你在投毒案後,選擇起訴公司的原因是什麼?”
陳志今天穿了一身白色西裝,頭髮整理的格外整齊,再加上他俊朗的外貌,以及脣角勾起的,恰到好處的笑,讓人看了,第一眼就覺得格外的舒服,無端的產生了親切感。
只聽著陳志語氣不慌不忙的回著覃薇道:“總覺得這個時候,應該有個人站出來說一些什麼,畢竟在一個這麼大的公司裡面,無端發生了投毒案,公司在管理上,也是有很大的責任的。”
“所以你是為了保護員工的權益?”
“沒錯。”
覃薇點頭,面上帶著對陳志的讚賞,又望了眼許寧夏,見著許寧夏此時只是一臉平靜的坐在位置上,沒有發表任何態度。
覃薇收回眼,繼續問著陳志道:“那你後來又為什麼撤訴?”
陳志面上閃過了一抹猶豫之色,甚至是有些羞愧的樣子,回道:“你知道,一個人的戰鬥,壓力太大了。”
“怎麼說?”
“同事都覺得我不該這麼做,在他們看來,只要公司給了他們足夠的補償,他們就像是覺得滿足了,然後還有--”
陳志頓了頓,看了眼坐在旁聽席的景夜白,然後繼續說道:“我一個人跟這麼大的一個公司鬥,怎麼可能會是對手。”
“你們公司老闆有對你施壓了?或者說是威脅?”
陳志沉默,沒有回話,但是他面上的表情就已經能夠說明一切了。
覃薇笑,笑的意味是,果然如此的意思。
之後又陸陸續續的問了好幾個問題,結束的時候,對著整個法庭的人說道:
“所以我的當事人,初衷一直都是為了他的那些同事的利益著想,他所做的一切,也都是從實事求是的角度出發,不存在誹謗汙衊的罪名。”
“反對。”
這時候,許寧夏終於發聲,站起了身來,面上帶著默然的情緒,說道:
“辯方認為
,陳志一切都是從實事求是的角度出發,也沒有對我方進行任何性質的誹謗汙衊,那麼,我想問,他又為什麼在投毒案後,那麼迫不及待的另謀高就,而且還是我當事人公司的對家公司?”
“那是因為我在起訴了公司以後,就在已經被公司給開除了,正好那個時候,我現在所在的這個公司找上了我,他們願意提供給我工作機會,試問,這樣的機會,我為什麼不要?”
陳志接言道,依舊是不慌不忙的語氣,“而且,我現在這個公司,個人覺得,管理體系上要更為完善一些,這是最令我滿意的地方。”
語帶諷刺,但從他口裡說出來,卻覺得他只是在陳述一件事實。
許寧夏想到了景夜白當初對他的評價:善於偽裝。
此時,法官想了想,說道:“控方反對無效。”
許寧夏坐下去,沒再多說什麼。
旁聽席上的人有些詫異,都感覺著,這次的許寧夏,並沒有怎麼發力,也不知道是不是為了等到後面,才開始展開反擊。
而景夜白,作為事件的主角之一,此時看來,卻更像是一個旁觀者一樣,悠然自得的坐在那兒,對於庭審的發展,好像並不怎麼關心。
倒是科林,皺著眉頭,不滿的說道:“這個女人是怎麼會事兒!到現在就說了這麼幾句沒有攻擊力的話,以為我們請她,是讓她吃乾飯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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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還在繼續,覃薇請了幾個證人上了,一個是來證明陳志的人品,一個是來說明陳志在投毒案後的一切心理活動,以此證明,他在之後的一切活動都不是出於謀取他個人的利益。
還有一個證人,是他現在就職公司的老闆。
透過這位老闆來說明,公司願意錄用陳志的原因,一開始確實只是為了挖人,到後面則是因為欣賞陳志的工作能力和人品。
於是,接下來便就又是對陳志人品的一番讚美了。
好像他們今天打的就是個人品牌,想要說明的問題就是,一個人人品都那
麼好了,又怎麼可能會誹謗侮辱你呢?其實是你在誹謗侮辱他才對吧?
到最後,覃薇詢問結束,在自己位置上坐了下來,面上是必勝的信心,因為她剛才已經觀察過了整個法庭的形式,她能肯定,已經有大部分的人是站在她這一邊了。
輪到許寧夏盤問,看著許寧夏起身的時候,覃薇旁邊的人問道:“薇姐,沒問題嗎?”
覃薇笑,“怎麼會有問題?”
“如果--”
“到時候就抓住事先說好的那一點去反擊,他們贏不了。”
“嗯嗯!”
此時許寧夏走到了陳志面前,用著冷漠的目光看了他半晌,而陳志,也大大方方的讓她看著,面上笑意不變,反倒是越發濃厚了。
“你覺得投毒案的發生,歸根究底是因為你原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許寧夏開口問道。
“我是這麼認為的,否則歹徒也不會有可乘之機。”陳志回道。
許寧夏聽言,沒什麼多餘的表示,只是繼續問道:“你在起訴你原公司前,有想過,你要是被開除了,以後要怎樣嗎?”
“我有能力,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
“你沒有在起訴前,就開始考慮你之後的出路?比如,事先就考慮道跳槽什麼的。”
陳志愣了愣,然後搖頭,“沒有。”
“可你從找到新工作到就職,這整一個過程,都是在發生在了投毒案後的短短一個星期裡面,是不是太快了?”
“反對!控方推導沒有證據支撐!”覃薇起身。
“反對有效,請控方提供證據。”
許寧夏面上依舊是一片默然的,開口道:“我申請提請證人出席。”
進來的是景夜白公司裡面的一個男職員,就是上次許寧夏在景夜白辦公室裡面,最後問詢的那一位,同時也是陳志的同事。
在盤問證人之前,許寧夏對著整個法庭的人說道:“首先,我有必要強調的一點是,在這個案子裡面,有很多事情都不是能用一個證據就可以說明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