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8 年3 月24 日,司氏亦被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深圳龍崗法院」)判決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團商業祕密罪名成立,判處之刑罰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其中深圳龍崗法院發現,司氏在受聘於富泰巨集期間違反對富泰巨集的保密責任,自富泰巨集之處所帶出了若干檔案,用於比亞迪同類檔案的編撰制定。
在裁判過程中,深圳龍崗法院參考了中國科學技術部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就司氏取得的檔案作出的鑑定結論。經過當庭質證,深圳龍崗法院認可了該份鑑定結論的合法性及可靠性,並接納了被鑑定的檔案載有非公知資訊、可對擁有該資訊者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可應用性的結論。
承董事會命
主席兼行政總裁
陳偉良
中國香港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4月11日晚上,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釋出公告稱,3月20日被警方拘留的比亞迪創始人夏佐全,已在拘留後的第4天因證據不足被釋放;而另外兩名分別獲刑一年零4個月及4年的員工,在定罪前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個人犯罪,與比亞迪無關。並且兩人任職期間也非公司高層。
比亞迪的公告全文如下:
本公司謹此證清,夏佐全先生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協助調查,且由於缺乏證據,夏先生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獲深圳公安局釋放。根據本公司中國法律顧問的意見,按照有關中國刑事程式法律,一名人士在中國被公安局正式逮捕前,會被拘留調查,而該人士只會在被正式逮捕後始會被中國檢察院起訴。此外,被深圳中國人民法院定罪的柳相軍先生及司少青先生為本公司前僱員。其與本公司的僱傭關係已於其被定罪前終止,且彼等任職本公司期間均非高階管理層成員。彼等是個人被定罪,故本集團無需因其被定罪而負責。董事相信,本集團整體業務、營運或財務狀況,不會因任何上述事件而受重大不利影響。
同時比亞迪方面辯護說,夏佐全任職比亞迪執行董事及副總裁期間,負責法律及審查部門、電腦中心工作,監管集團一般營運,但從未參與日常業務運作、生產及銷售分部及研發部門的工作。
雖然比亞迪公司全力去抵禦由於夏佐全被拘捕帶了的負面影響,4月11日在富士康公佈了夏佐全被捕的訊息後,比亞迪股價現跌9.53%,報13.1元,成交金額3,811萬元。比亞迪電子也急挫8.37%,報9.31元,成交金額1,268萬。
在夏佐全被拘的訊息傳出後,甚至還傳出比亞迪總裁王傳福也可能被捕的訊息,後來證明這是謠言,真是山雨欲來風滿樓。有業內人士認為,“富比案”的判決結果,可能關係手機代工“後起之秀”比亞迪電子的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