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庭前春意盎 女警官 青豆
12日的上午,雲菲和袁超很早便去了法庭。法庭旁聽席上的人並不多,因為被告方面在道明並沒有大多的親屬和朋友。來的人盡是道明藥廠方面的,有生產廠長範達貴、吳主任、廠黨委辦公室主任和另外五六個人。古望曙沒有來。電視臺和晚報的幾個記者也來了,因為這起案子現在在道明也造成了不小的聲勢。
雲菲一個人孤零地坐在旁聽席的右側,她雙手抱在胸前,目光沉著而堅定。被告方的親戚朋友現在也就只有她單獨一個人了。這情景總讓人想起在足球比賽中,客隊球迷的吶喊總是會被主隊的球迷淹沒,他們微弱的助威聲,大多都化成了球場上方隨風飄零的紙屑和灰塵。
法庭宣佈相關人員就位後,檢察官和律師分別在對面坐下,書記員坐在法官席的下面。三位法官表情嚴肅,審判長是一位四十多歲的中年男子,面目莊重法袍嚴裹。三位檢察官裡,兩位也是年輕的小夥子,中間年紀長一點的那位同樣是神情穩重,眉頭緊鎖。
審判長宣佈開庭後,立即帶被告人到庭。史東亮被兩位法警夾在中間,帶到了法庭的中間的木柵欄裡。法官按照常規,宣佈了庭審事由和審判長、檢察官、書記員、被告律師以及合議庭成員名單後,開始正式進入審理程式。
首先由提起訴訟的公訴方檢察官發言。
第一個發言的便是年長一點的那位主訴檢察官。他講話的語氣鏗鏘有力,不疾不徐,平和中透露出一種志在必得的信念。他首先依照時間順序,按照從公安機關那裡掌握的材料,陳述了嫌疑人的作案過程和事實。接下來開始闡述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先從犯人和藥廠兩次爭吵談起,說明嫌疑人在那段時間裡,便和藥廠形成了充分對立不可調和的矛盾,嫌疑人具備了蓄意報復發洩心中仇恨的犯罪心理。又列舉了他和四川成都一製藥企業祕密接觸,出賣藥廠科研成果獲取錢財的事實,充分說明嫌疑人的犯罪目的便是企圖放火燒燬科研樓後,帶著那個成果離開道明藥廠,從而投奔成都方面獲得個人私利。之後,他宣讀了有各種證人簽字確認的證詞,並出示了史東亮當晚穿過的那件沾有汽油味的衣服作為證物。
最後,他強調嫌疑人蓄意縱火犯罪的惡果,造成了藥廠方面的巨大財產經濟損失,同時也負面影響深遠,給社會治安造成了不穩定的因素,要求法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宣判。
主訴檢察官的訴訟詞準確周全,縝密詳實,構詞也行文工整,力透紙背,從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時間、犯罪過程、犯罪目的四個方面著手,闡述得明晰到位,使所有在法*的人都能充分相信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範達貴更是臉上帶著笑容,坐在那裡搖頭晃腦,廠裡其它人員也是一幅穩操勝券的表情。只有雲菲神情凝重,臉色僵持。
接下來,法官宣佈由被告方律師宣讀辯護詞。袁超也是一位多次上過法庭的老將了,他懂得以一種什麼樣的方式和態度,才能取悅法官們。他聲音溫和有力,親切動情,沒有半點囂張和狂妄,共從四個方面對檢察官的指控進行了批駁:
第一個方面是犯罪動機方面。他首先明確地指出那種新型口服液的專利權是屬於史東亮的,他和林教授首先在大學裡便進行了實驗,只是在道明藥廠才最終完成,但這並不能在專利權歸屬爭議問題上造成障礙。史東亮擁有這種專利權,他將專利權交由誰生產開發是他的自由。他和成都方面那家制藥企業私下聯絡,也並不能形成公訴方指控的理由,即嫌疑人縱火燒燬科研樓後,讓那個成果消失,他便有了藉口一走了之。他可以光明正大地帶著那個成果離開藥廠,又何必冒著殺頭入獄的危險,出此下策呢?這是每一個有著正常頭腦的人都能聯想到的事實。再有,和藥廠的兩次爭吵史東亮並沒有過錯,第一次爭吵是因為藥廠沒有和他進行工作上的配合;第二次爭吵是因為他的老師意外身亡後的賠償問題未能如願,這都是任何一個有責任心和正義感的人都會提出來的正常要求,所以爭吵並不能成為他必須縱火犯罪的理由,反過來看,我們更應該對他的處境表示同情,
第二個方面是被告當晚去科研所的目的問題。他首先對檢察官指控的被告那晚去科研樓的目的便是為了實施縱火表示反對。他說現在我們已經得到了確切的證據,被告那個晚上提著汽油和破布條衛生紙去科研樓,是為了清洗科研所一臺不能使用的粉碎機,那些東西都是清洗廢舊機械必須要使用的工具和材料,被告並不是作為縱火工具和材料而拿進去的。接下來,他向法官出示了在史東亮的同學羅旭家裡取得的證詞和談話記錄,那上面前後一致具體詳盡,徹底反映了史東亮那個晚上去科研樓的真實目的和意圖。他還出具了羅旭來道明入住芳園賓館的商業發票,和他們確實到了汕頭以及需要一種中藥材粉劑的文字資料,作為談話記錄的證物,表明每一項細節都屬實。
第三個方面是作案時間問題。他首先一針見血地指出,根據公訴人的認定,嫌疑人是在晚上七點多從宿舍出發再到科研樓的,但嫌疑人從科研樓回來的時間是十點多鐘,作為一個縱火案的犯罪時間,只要點燃引燃物使它燃燒便夠了,那最多有五分鐘的時間便可以完成,加上兩段路程,總計也不應該超出半個小時。嫌疑人為什麼在科研樓裡呆了差不多有兩個多小時呢,這隻能證明嫌疑人在這段時間是清洗那臺廢舊粉碎機去了,那是一種很煩瑣的活兒,不可能他點火後,還站在一旁“隔壁觀火”捱過這一段時間的。再說,現在公訴方也拿不出絕對的證據,完全能證明嫌疑人在這段時間裡,確確實實是實施了縱火犯罪的事實。
第四個方面是一些細節問題。他首先指出嫌疑人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是不會到藥廠倉庫領取汽油的,那無異於掩耳盜鈴自斷生路,他完全可以去外面買幾公升汽油。再有,嫌疑人那晚從藥廠出來後,並沒有立即離開道明市區負罪潛逃遠走高飛。他和他的同學羅旭一起住在道明芳園賓館,而且手機一直開著。第二天上午,科研所吳主任打他的電話時,他還接通了,並告知了他當時的所在地。嫌疑人這些舉動和言行,都是和一個蓄意犯罪的罪犯所必須採取的行為方式相背離的。因此,這些情況都只能證明嫌疑人根本便沒有實施犯罪的意念,更沒有實施犯罪的事實。他還將眾人的目光,重新轉移到了那身沾有汽油餘味的衣服身上。他說,我們都應該有過這樣的常識,洗衣服時總會有一些泡沫和汙物會濺到人的身上,何況是使用汽油清洗零件呢?
袁超對他所有的陳述,最後作了一個總結,他說:
“審判長,書記員,我們的證據和結論完全能證明被告沒有實施犯罪。被告是一個從西北貧困地區走出來的農村大學生,他誠實刻苦,人品忠厚,在專業學術上很有建樹,已經創造出了成果,將來是國家醫藥領域裡的拔尖人才。我們應該站在尊重知識,保護人才的角度上,對他予以肯定和重視。應此,我要求審判長在明查案情澄清事實後,宣佈對被告人無罪釋放。”
袁超的發言洋洋細細,有理有節,情景交融,言辭犀利。他剛剛在律師席坐定,整個法庭便**起來。那三個檢察官互相對望著尋找對策,那個年長一點的更是無意中對被告律師袁超投出了幾份讚許的目光。法官也似乎對這個年齡不大,舉止文明,透出儒雅之氣的青年律師表示了認同。旁聽席上的人群更是如同炸開了鍋一樣,相互評論,交頭接耳。雲菲和袁超的眼神對視著,兩人發出了會心的微笑。
依照審理程式,接下來進入雙方證人發言和自由辯論階段。但審判長和另外兩個法官在相互協商了幾句之後,卻做出了一個驚人的決定,他宣佈:法庭暫時休庭,由合議庭成員討論後再重新開庭。所有在場的人都似乎接收到了一個訊號——被告律師的辯護詞,將使這一場原本順理成章的判決發生逆轉!
一個小時之後,三位法官表情嚴肅地重新走進法庭。所有的人都神情緊張起來,雲菲更是如座針氈,心都提到了嗓眼上。
審判長宣佈今日庭審結果:
“鑑於公訴方認定被告犯有故意縱火罪,證據不足,認定結果不能成立。法庭今日宣佈休庭,由公訴方補充證據後,再擇日開庭。”
宣判結果對所有的人都沒有產生大悲大喜的情緒。被告人史東亮重新被兩位法警夾著上了警車,繼續在看守所裡關押。只有範達貴和藥廠那一方面的人表現出了失敗的情緒,範達貴甚至當場就站起來,對法庭的宣判結果表示抗議,但馬上有法警制止他不許在法庭胡鬧。雲菲將這一切都看到了眼裡,她的神情依然沉著堅定,她沒有說一句話,和袁超一起走出了法庭。